铁路线路标识(输油管道警示桩)施工规范
发布时间:2018-11-13 作者:新澳门论坛 来源:新澳门论坛 点击:
设置基本要求
3.3.1 相同介质的两条管道同沟敷设时,线路标识宜合并设置,位置位于两条管道中间;三条管道同沟敷设时,应分别设置线路标识。
3.3.2 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同沟敷设时,应分别设置线路地面标识。
3.3.3 并行管道的线路标识应分别设置,每条管道的线路标识应清晰、醒目、便于区分。
3.3.4 除转角桩外,当多种线路标识需在同一地点设置时,应只设置一个线路标识,设置顺序为里程桩/测试桩、标志桩、通信标石、分界桩。
3.3.5 除相同介质的两条管道同沟敷设外,线路标识均应设置在管道中心线上方,在满足可视性需求的前提下,可适当纵向调整位置。
3.3.6 线路标识原则上应设置在路边、田埂、堤坝等空旷荒地处,减少对土地使用的影响。
3.3.7 未作明确说明的线路标识桩正面均应面向来油(气)方向。
3.3.8 当管道埋深较浅,线路标识对管道有影响时,线路标识埋地部分的深度可适当减小,但不应小于 0.3 米,地面以上的高度保持不变。
3.4 材料选用
3.4.1 钢质高桩里程桩/测试桩、钢质警示牌、钢筋、埋件材质均为 Q235A。
3.4.2 通信标石/加密桩宜采用复合材料(树脂+高强度玻璃纤维)制作,也可 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。
3.4.3 钢筋混凝土线路标识采用 C30 混凝土预制,保护层厚度 20 毫米。
3.5 施工基本要求
3.5.1 线路标识表面喷刷色彩应符合图集 RGB 颜色标准,桩体上所有中文、英文、阿拉伯数字、边框、字迹(边缘)要求清晰,字体采用宋体。当管线名称等字数较多时,可适当调整字体宽高比。
3.5.2 线路标识涂料应采用油性金属氟碳漆、饰面施工应执行 JGJ/T 29。
3.5.3 线路标识应设置在均匀密实的土层之中,地基承载力不应低于 80kPa。
3.5.4 钢质线路标识制作尺寸允许偏差±3 毫米,钢筋混凝土线路标识制作尺寸允许偏差±10 毫米。
3.5.5 线路标识埋设水平位置偏差±0.3 米,垂直埋设偏差±0.1 米。
线路标识的设置
4.1 里程桩/测试桩
4.1.1 里程桩/测试桩每公里设置 1 个。
4.1.2 河流大型穿(跨)越宜两端设置测试桩。高速公路、铁路和河流中型穿(跨)越时,宜单侧设置测试桩。
4.1.3 阳极地床处应设置测试桩,阳极电缆通过测试桩与阳极地床连接,定期测量阳极地床接地电阻。
4.1.4 里程桩/测试桩测试引线与管线的连接宜采用铝热焊、铜针焊,焊点应牢固无虚焊。测试线的长度在布放时,应考虑余量,回填时应注意保护。测试桩需移位时测试线允许接续,接点应焊牢固且做好防水绝缘,测试的里程标注应按实际增减。
4.2 标志桩
4.2.1 当管道穿(跨)越公路、铁路、河流或有一定长度的构筑物时,标志桩正面应面向被穿(跨)越的构筑物。
4.2.2 管道转弯处(水平转角大于 5°)应设置转角桩,转角桩宜设置在转折管道中心线正上方。
4.2.3 埋地管道与其它地下构筑物(如电缆、其它管道、坑道等)交叉,标志桩应设置在交叉点正上方。
4.2.4 标识固定墩、牺牲阳极、埋地绝缘接头及其它附属设施,标志桩应设置在所标识物体的正上方。
4.2.5 管道穿越铁路时,应在铁路两侧设置标志桩。标志桩设置在铁路用地边界线外管道中心线的上方。
4.2.6 管道穿越公路时,应按下列要求设置:
a)管道穿越高速公路、一级、二级公路或穿越公路长度大于 50 米(含 5O 米)时,应在公路两侧设置标志桩,位置为公路排水沟外侧,距排水沟外边缘 1 米。
b)管道穿越三级、四级公路或穿越公路长度小于 50 米时,应在公路一侧设置标志桩,位置为输送介质流向上方的公路排水沟外侧,距排水沟外边缘 1 米。
4.2.7 管道穿越河流、渠道时,应按下列要求确定桩的设置:
a)管道穿越河流、渠道长度大于 50 米(含 50 米)时,应在其两侧设置标志桩,
位置为河流、渠道堤坝坡脚处或距岸边 3 米-10 米处的稳定位置。
b)管道穿越河流、渠道长度小于 50 米时,应在其一侧设置标志桩。位置为输送介质流向上方的河流、渠道堤坝坡脚处或距岸边 3 米-10 米处的稳定位置。
c)标志桩应标注管道穿越形式及管道埋深。
d) 当管道穿越的河段有可能存在挖砂石、采矿的现象时,应在穿越的河岸设 置警示牌。
4.3 分界桩
各管理单位管理区域交界点应设置分界桩,分界桩正面面向上游管理单位。
4.4 警示牌
4.4.1 管道穿越大中型河流、山谷、冲沟、隧道、临近水库及其泄洪区、水渠、人口密集区、地(震)质灾害频发区、地震断裂带、矿山采空区、爆破采石区域、工业建设地段等危险点源时,应设置警示牌,连续地段每隔 1OO 米设置 1 个。
4.4.2 管道穿越河流、水渠时,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警示牌:
a)穿越长度大于等于 50 米时,应在其两侧设置警示牌;
b)穿越长度小于 50 米时,应在其一侧设置警示牌;
c)警示牌宜设置在河流、水渠堤坝坡脚处或距岸边 3 米处(一侧设置警示牌的,警示牌应设置在输送介质流向的上方);
d)管道穿越通航河流时,应与航运部门协商设置警示牌,喷写“禁止抛锚”等警示用语(夜间荧光)。
4.4.4 穿越冲沟、隧道时,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警示牌:
a) 冲沟区域警示牌的设置要求同河流;
b) 隧道两端均应设置警示牌。
4.4.5 警示牌背面警示用语应结合埋设地点有针对性地选用,也可根据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》相关规定确定。
4.4.6 警示牌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时,背面警示用语宜采用该民族文字。
4.5 通信标石的设置
光缆的起始点、拐弯点(转角大于 5°)、特殊预留穿跨越点、人(手)孔处、直线段每隔 100 米(人口密集区、山区为 50 米)应设置通信标石,通信标石宜与管道标识桩结合设置。
4.6 加密桩的设置
管道正上方应每隔 1OO 米(人口密集区、山区为 50 米)设置加密桩,可能存在车辆跨越管道时,宜设置加密桩,同一位置的加密桩应与通信标石结合设置。
4.7 管道标识带的设置
4.7.1 工矿区、无植被区管道上方应设置管道标识带,标识带的宽度不应小于管道直径。农耕区埋深小于 0.6 米管道,可不设管道标识带。
4.7.2 标识带应设置在管顶正上方 0.5 米,标识带字体向上。
4.7.3 同沟敷设管道标识带应分别设置,在颜色上应有明显区别。
5 线路标识的标记方法
5.1 根据线路标识的作用,选用相应的标识代号,流水编号应统一编制。管道标识宜从管道起点至终点按顺序编号,通信标石宜以两个输油(气)站或光通信站之间的路由为一个中继段进行独立编号。
5.2 管道与新建铁路、公路、管道交叉需增设测试桩/标志桩时,标记方法为里程+间距。
5.3 管道改线后,改线段前后桩号不变,改线段标记采用“改线起始点桩号+改线段内管道长度”的方法执行。如某管线自 50km+700m 处开始改线,改线段内第3km+500m 的标记方法为 K50+700+Gk3+500。
6 线路标识的管理
6.1 分界桩由上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。
6.2 单个地面标识1/3以上损坏时,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。倒伏、倾斜≥15°、移位≥0.5米,应恢复原位并固定。
6.3 警示牌牌面与立柱连接不牢固、有安全隐患时,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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